
州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2014年3月25日政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州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在州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由州政协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州政协各委办具体负责委员履职考核工作,进行履职情况登记,建立履职档案,对每位委员的履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委员履职考核对象为州政协全体委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州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况:
(一)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视察、调研及其它活动;
(二)参加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活动;
(三)以第一提案人身份提交提案;
(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五)撰写三亲(亲历、亲见、亲闻)史料;
(六)履职方面受到的表彰奖励;
(七)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州政协委员每年履行职责以0分为起点,按照履职情况予以记分。
(一)每年提交1件提案可获得20分,从第2件提案起每件加5分。立案的加3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的再加5分,被州党政主要领导督办的再加5分。
(二)撰写社情民意信息1份可获得10分。所撰写社情民意信息被州政协采用的加3分,被州领导批示办理或省以上机关采用的再加5分。
(三)参加州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每次加5分,主笔撰写调研报告每篇加10分,被州党政领导批示或州直有关部门采纳的另加5分。
(四)在政协组织的论坛或大会上做发言,一次加10分,被州直有关部门采纳或被州党政领导批示的另加5分。
(五)撰写“三亲”史料的每篇每千字加2分,被刊用的每篇每千字加3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六)参加界别、专委会、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活动,每次加5分。
(七)参加州政协全体会议的加20分。
(八)不参加州政协常委会议的每次扣2分。
(九)参加州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或其它会议、活动,每次加10分。
(十)履职受到国家、省、州级机关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同一事迹按最高机关奖励加分一次。
(十一)接受媒体采访的委员每次加5分。
(十二)参加州政协组织的公益活动每次加5分。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委员履职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日常考核办法
1、委员参加州政协全体会议以及州政协组织的其它会议、视察、调研、学习、培训,政协常委及相关委员参加州政协常委会议等情况,由州政协各委办负责考勤登记。
2、委员撰写“三亲”史料情况由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负责登记,提交提案情况由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登记,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由州政协秘书处负责登记。
3、委员参加民主监督活动情况,参加专门委员会或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学习、视察、调研等情况,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委员活动组负责考勤登记。
4、每半年由州政协人事处对以上登记进行收集统计报主席会议,并告知委员本人。对考核得分排名后10名的委员,各专委会进行约谈提醒。委员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州政协人事处反馈意见。
(二)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年底由州政协人事处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全体委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材料由州政协人事处收集统计,形成委员履职情况的报告,报主席会议审定,并在全体会议期间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存入委员履职档案,并函告委员本人和推荐单位。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表彰奖励委员的依据。
(一)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为依据,由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联合推荐优秀政协委员,报主席会议审定。每年公布得分排在前5名的委员名单。
(二)分别表彰优秀提案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依据考核结果推荐,报主席会议审定。
(三)州政协人事处要将政协委员履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所获奖励的情况,及时通知其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并作为州政协推荐留任下届委员的依据。
第八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或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的委员,分别给予下列办法处理:
(一)告诫。州政协常委一年连续2次不参加政协常委会议,州政协委员一年不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组活动,或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排序最后10位的,由州政协各委办审查,报州政协主席会议批准,给予其告诫。五年累计2次被告诫的委员不再推荐任下一届委员。
(二)劝退。委员连续2年综合考核分数排在后2位的委员,或连续2年不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连续2年没有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或一年2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常委,由州政协常委会议审议,劝其退出州政协委员会,不再推荐任下一届委员,并函告其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
(三)撤销州政协委员资格。对受到撤职及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或因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造成恶劣影响的委员,由州政协常委会议审议,撤销其州政协委员资格,并函告其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
(四)申请辞职。政协委员、常委因工作调动或本职工作繁忙无暇参加政协活动的,可以申请辞去委员、常委职务。
第九条 受告诫的州政协委员,由联系该委员的专门委员会以约谈方式告知当事人。被劝退的委员,由州政协人事处将常委会审议意见通知当事人。申请辞去委员、常委职务的委员及撤销州政协委员资格的委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受到劝退和撤销州政协委员资格处分的委员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州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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