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边州政协办公室关于
政协宣传报道工作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政协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全面、准确地宣传延边州政协的新形象、新风采、新成就、新经验,充分调动各方面宣传政协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决定对政协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州政协委员,州政协各参加单位,各县市政协,州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二、奖励范围
在全国各级新闻媒体宣传延边州政协工作、委员风采以及同政协有关的稿件,包括消息、通讯、言论、论文、纪实文学作品等。
二、奖励标准
(一)在州级新闻媒体发表、播出的稿件,州政协办公室按稿费通知单上的数额给予对等奖励。
(二)在省级新闻媒体发表、播出的稿件,按稿费通知单数额的两倍给予奖励。
(三)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发表、播出的稿件,按稿费通知单数额的三倍给予奖励。
(四)同一内容文章有多种报刊登载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五)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发稿的,按人均进行奖励。
四、奖励程序
作者提供采用的稿件、稿费通知单复印件(电视台、电台提供原稿和稿费通知单),在州政协办公室秘书处登记,经办公室主管主任审核后,年终统一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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